滴滴出行的运营主体是小桔科技,除此以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经营实体。丁海俊向第一财经记者分析,最终由哪个主体来承担这些责任,最权威的参照资料可以是滴滴出行的融资材料上确立的融资受益主体。目前的互联网公司,会出现运营主体、技术主体、研发主体等各设实体的情况,有可能在民法上找不到具体承担责任的情况。从几次意外事件的后续处理中,滴滴出行均明确提出愿意承担责任。出现了两次恶性事件后,意味着滴滴出行可能在商业模式上存在问题。
从具体的责任和法律关系对照方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浩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滴滴出行的《顺风车服务协议》中提出,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其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由此可见,滴滴平台在顺风车服务当中,起到的角色仅仅是“居间人”。居间人就意味着滴滴平台仅仅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而不提供承运服务,并非承运人。
从媒体的报道中提及,浙江这起事件中,涉案司机案发前刚被投诉,但是滴滴平台未采取措施,第二天案发。结合在本案中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如发现客人可能存在危险后,没有主动联系警方,滴滴平台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方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应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滴滴作为信息居间服务者,收取居间服务费用应该为消费者在使用其中介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比如,对顺风车司机的资质应建立严格的事先准入、过程监督、事后协助的机制,尽可能防控风险。从法律关系来看,滴滴提供的是一种中介信息服务。目的是促成车主方和乘客方达成运输合同关系,乘客支取车费,滴滴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在法律上,中介方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对滴滴顺风车司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生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时要有应急措施。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主任助理陈永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平台治理角度,应该完善、理顺两个问题。首先,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必须有自己的担当,尤其是像网约车平台这种实际上已经介入资源分配的平台。有自己的担当,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勇于面对问题,不能消极对待问题,敷衍监管,对用户的投诉和批评认真对待,而不是应付或敷衍塞责,企图蒙混过关。
第二,比强化监管更重要的是强化竞争。监管者应降低无谓的准入门槛,如车辆轴距、司机户籍,等等,让竞争者进来。如果没竞争者,监管只能管一时,管不了长久。网约车平台体现得最为明显。已有越来越多的声音质疑滴滴出行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垄断,是出现各类问题的根源所在。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2016年8月,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商务部对此进行反垄断调查。2017年7月,商务部就这一调查的进展回应称,已多次约谈滴滴出行,正对这一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截至目前,这一调查尚无最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