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商平台屡教不改的,要“责令退出”)
就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前夕,温州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引社会关注。滴滴顺风车案折射的电商平台责任问题,也成为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子商务法草案分组审议的一个焦点。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电商法中增加“电商平台对申请进入的电商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信息”、关于电子商务者隐私的规范等;还有委员建议,对于电商平台屡教不改的,要“责令退出”。
建议增加“电商平台对申请进入的电商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信息”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建议,应当对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第26条补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的电商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信息”。
据了解,根据草案四审稿26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杨震还指出,现行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并规定,如果发现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情形,平台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杨震认为,在此基础上,应增加规定,要求收到上述情形投诉的,也要及时作出上述处理。
建议增加关于电子商务者隐私的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彭勃称,滴滴顺风车杀人案的发生及救援的延误,与滴滴平台以保护司机隐私为由,延误提供嫌疑人信息有关。
“如何界定电商经营者的隐私,对于不同性质、内容的经营者,隐私的范畴也是不同的。”彭勃说,在这场悲剧中,作案车辆嫌疑人的车牌号、电话号码算不算隐私,值得商榷,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当中加入关于电子商务者隐私的规范。
另外他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一定渠道了解或掌握该平台经营者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不良经营行为时,应及时主动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当消费者及其亲友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请求帮助时,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建议电商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及反馈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电子商务法草案第37条应加上一款: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的投诉及反馈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滴滴顺风车杀人案中,杀人司机头一天就被人投诉了,没有处理,第二天受害人的朋友又投诉了,警察也查询凶手的相关信息,但均没有反馈或被机械式、流程式语言回复,这说明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诉及反馈机制是不健全的。”
他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不能为了节省劳工成本而放松这一机制,基于电子商务经营的特殊性,应当更加重视投诉处理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伯军还指出,当前草案对电商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缺少“责令退出”机制。“从现在的草案来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是限期改正,或限期改正并罚款、停业整顿并罚款,缺少‘责令退出’机制。”他建议加上“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屡教不改的,责令退出电子商务行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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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对电商履行纳税义务仍存“灰色地带”,代表建议
应履行与实体店同等纳税义务
针对电商法草案中有关电商履行纳税义务条款的规定,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提出,电子商务法草案将电商履行纳税义务纳入法律规定中值得肯定,但条款仍存在“灰色地带”。
草案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蔡素玉指出,对于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以及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需要有清晰的界定。“到底是什么样、多少产量才算是自产农副产品,不能说一天卖1万吨的橘子也算是自产的农副产品。”蔡素玉建议,进一步更为清楚地就此作出规定,要有一个数量的限制和交易金额的限制。
“每个月数量超过多少,或者销售金额超过多少,就一定要办理市场的主体登记,需要履行纳税的义务。”她也指出,目前未有针对电商所出台的纳税标准,建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与实体商店一样的纳税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也建议,在草案第10条后增加一句:“但应当向平台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由平台进行实名登记”。
李钺锋说,目前平台上的数百万自然人商家都是通过身份证件、银行卡等金融账号的关联信息而实名认证准入的,按照现行做法,将有利于建立协同共治的市场准入机制,优化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同时,该做法写入法律规定,不仅将利于减少行政成本,同时利于掌握信息,不会存在经营主体盲区,也能避免税收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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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四审,电商法草案是否已成熟?
当前电子商务法草案是否已经成熟?委员们也有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认为,电子商务法在当前形势下出台具有特殊意义。他指出,目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经营并重,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在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予以明确,严惩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也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是对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促进。
“此时出台,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的一个具体行动,我表示完全赞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也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重大问题,内容全面,体系完整,规范清晰,已经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那顺孟和则建议“再等一等、看一看”。“电子商务正处在一个方兴未艾、蓬勃发展的时期,其未来的走向,特别是技术的创新、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得不是很清楚;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还存在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深入听取并统一意见,避免草率通过。”他指出,数字经济时代的电子商务日新月异,电子商务平台概念和模式会因技术的升级而更新,电子商务法草案目前对平台的规范面临很快无法适应实践发展的尴尬。
除此之外,那顺孟和还建议,电子商务需要更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电子商务需要监管,但监管什么、怎么监管,我们的确看得不是很清楚,与其这样不如我们再看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