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潘功胜:金融科技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
杜川
12月8日,在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一直以来,人民银行支持市场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领域的探索与实践,积极推进健全金融与科技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但这些探索与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迅速兴起,覆盖了支付、借贷、证券、保险、理财等各类金融服务领域。潘功胜表示,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一些子行业的监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部分从业机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如何引导、发挥科技对金融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促进作用,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进行监管,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风险,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都考验着金融监管者的智慧。
潘功胜强调,金融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风险性高,外部性强,而且其风险特征表现为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和传染性,一旦经营失败或出现风险,将会波及其他市场主体,甚至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引发金融风险,其影响远大于一般工商企业。
潘功胜认为,互联网金融仍然是金融,“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潘功胜表示,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
他表示,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从业机构展业空间范围应该保持一致。要有责任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清晰的日常监管规则,并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不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还是金融科技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只要是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应该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起监管套利。
其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潘功胜表示,金融监管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密切合作,“近年来,我们和公安部门配合的非常好,相互支持,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采取‘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健康的环境。同时,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第三,充分应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
潘功胜强调,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产品创新的周期越来越短,覆盖大范围人群的能力越来越强,相应的风险积累程度和传播速度也被放大,对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在推进常态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机制,加快监管技术平台的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支持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中心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风险技术分析平台,支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测平台。
此外,潘功胜还表示,要发挥好行业自律对行政监管的补充和支持作用,深入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和标准规则的建设,扎实开展从业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