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证券市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河南银保监局对其罚款3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官网显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消费金融公司”)于2016年底成立,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原银行(股票代码01216.HK(ZYBANK))与上海伊千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公司总部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
据中原金融2018年年报显示,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中原银行拥有中原消费金融公司78.13%的股权及表决权。中原消费金融公司为中原银行子公司。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贷款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