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段伟朵
未成年人保护,任重而道远。2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在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基础上,增加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2个专章;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对不负责任的父母下“禁止令”;针对儿童性侵问题,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对幼儿园、午托班等机构戴上从业“金箍”。
有权检举!拟增设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后强制报告制度
近日,山东一个被埋在荒山下婴儿的命运,引发了全国网友的关注,孩子的爷爷近日主动到新泰市公安局羊流派出所交代问题,称家人以为孩子已病逝所以选择了“土葬”。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案子尚未定论,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无疑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记者了解到,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总体看,该法确定的原则和制度仍然是适用的。
10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亮点众多。记者了解到,从现行的72条,扩充到了130条,仅从体量上,这部法律的“厚度”就翻了近一番。
修订草案充实了总则规定,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定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
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四大保护”上,增加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个专章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这4个领域的保护责任。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增设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2个专章。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类似一些视频APP推出的“青少年模式”,未来将越来越多,且各类平台运营商将被赋予法律义务。
修订草案适应客观形势需要,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其中,修订草案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家庭、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相互配合,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修订草案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孩子哭闹给手机了事?拟对这类父母下“禁止令”
经常看手机不好,似乎人人都知道。但很多人因为工作、娱乐、无聊等种种因素,每天盯着手机的时间超过10个小时;小孩经常看手机不好,似乎更是人人皆知。但不少年轻父母在面对孩子哭闹的时候,还是选择递给孩子一个手机。
家庭聚会上的“低头族”,已经不仅仅是年轻人,更蔓延到了青少年甚至儿童身上,令人深思。针对这一现象,修订草案在家庭保护一章中,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12类行为,其中包括:放任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或者沉迷网络,放任未成年人接触违法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
此外,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拟入法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其中,针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校园欺凌、校园性侵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哪类行为算是学生欺凌?课间同学之间偶尔打闹推搡算吗?修订草案在附则部分,对学生欺凌行为进行了界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者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行为。
幼儿园、午托班看过来拟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记者了解到,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大量社会保护的内容,比如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比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比如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等。
此次修订草案也充实了社会保护的内容,比如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啥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那么,哪类算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修订草案在附则中予以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等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
细化法律责任不按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优惠最高拟处罚10万
此外,此次修订草案还细化了法律责任,增加法律刚性。
具体来看,针对图书馆、青少年宫等公共场馆免费或者优惠向未成年人开放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公共场馆和公共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按照规定有免票或者优惠的制度。修订草案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票或者优惠票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