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于去年12月对外发布,系统性布局了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是推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和收益分配的纲领性文件。财政部今年8月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提供了基本指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今年9月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数据资产入表、交易、流通、转让等环节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暂行规定》和《指导意见》都是对数据资产的微观计量,能够充分释放数据对实体经济的赋能作用,助力数字经济政策落地。
数字化时代,数据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之一,是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资产化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方式。但要充分发挥数据潜力,必须首先解决如何准确估算数据的价值问题,这对正处于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阶段的我国尤为重要。因此,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资产估值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对促进数据资产定价、交易和流通,丰富和拓展数据资产应用场景,激活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以及提高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资产估值体系亟待构建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关键的生产要素之一,已经成为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但是,目前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尚不完善,数据资产估值框架与体系尚未建立,不仅导致数据资产的价值难以充分实现,而且制约了数据要素的流通和交易,阻碍了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进程,不利于数据基础制度的建设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数据资产权属界定模糊。与土地和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这种全新的生产要素所涉及的主体及其权属关系更为复杂。在数据要素市场,数据三权分置主要是数据的加工、持有和经营的三权相互分离、分别设置,由于数据生产要素的自身特性,无法直接套用传统的三权分置架构。在数据要素市场,三权分置并不直接导致原有权利的主体分离,因此需要明确三权分置的是权利的分置而非权利主体的分置,这也是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这种复杂的数据资产权属问题增加了数据资产的估值难度,影响估值体系的构建。
传统资产估值方法受限。数据资产具有不同于传统资产的特性,即非实体性、依托型、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可加工性、可共享性、非消耗性和价值易变性等特征,导致在对数据资产估值时会对评估对象造成影响。因数据资产成本与价值差异较大而使成本法难以适用,价值易变而使收益法缺乏评估标准,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而使市场法缺少有效参考,因此,传统资产估值方法对数据资产并不完全适用。当前缺乏系统、科学和应用广泛的数据资产估值方法,亟需结合数据资产特性创新数据资产估值框架与体系。
数据资产分级分类标准不完善。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是数据治理的基础,但目前数据资产交易的分级分类标准并不完善,影响了数据资产估值的准确性。虽然相关部委出台了一些标准,但这些分级分类的标准多为指南或指导性质,规范级别较低,产生了数据有效性低、重复度高、格式不统一等问题,从而影响数据资产评估中的数据来源和质量。因此,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亟需加快构建和形成适配数据要素特性的数据资产估值框架与体系,激活数据资产价值,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从而不断提高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质量。
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
构建数据资产估值体系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的基础工程,是建设数字中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性基础设施,作为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和有序流通的抓手,对完善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资产估值体系是促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关键。价值计量与交易流转是数据资产成为生产要素的前提,实践中不断增长的数据资产交易需求催生估值供给,各地不断成立的数据交易所也推动了数据资产估值业务不断发展。估值已成为数据资产定价、交易、流通和收益分配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数据资产定价和收益分配都需要以对数据资产价值或其价值创造能力的准确与合理估值为基础,因此,构建数据资产估值体系是促进数据资产定价、交易、流通和收益分配的基础。只有解决了数据资产的估值问题,才能对数据资产准确定价,促进数据资产的流通和交易,活跃数据要素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与繁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