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相对复杂,业务模式较为多样化,决定了法律适用兼具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使得现有法律很难完全覆盖。尽管人民银行早在2009年就发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但对电票行为的各项规定仍不够充分和完备,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票据法》,各类电子信息安全问题会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和较大的诉讼成本。
五是技术相对薄弱。
技术支持对发展供应链金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在该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较国际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接下来,无论从技术层面、模型层面、增信层面,还是从研发模式、风控模式、评估模式,我国的供应链金融体系建设必须围绕互联网的真实信息交互创造合理的模式,才能有效进行系统整合,真正接通银行业务,为链上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体化融资方案。
发展瓶颈及解决方案
长期来看,我国供应链金融实现更快更好发展的关键在于完善供应链金融的整体生态环境,提高供应链上企业的商业信用,而不是一味依靠银行信用。
一是推动到期付款。
到期付款表面上是一种商业习惯,本质上是一种商业信用。阻碍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首要问题正是这种到期付款不能按时结算的不确定性。为此,需要首先推进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债权到期支付的商业习惯,培养商业信用。具体来说,可利用电子票据平台作为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在平台上筹措资金,促进企业养成到期付款的商业习惯。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我国征信体系公开信息的可靠性和包罗性尚需进一步完善。必须通过全程控制的闭环交易体系,建立“四流合一”的风控体系模型。尽管不同模式对应的风控手段不尽相同,但总体都要遵循大数据分析、资产抵押、供应链控制和企业信息洞察的四维度分析。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大数据固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供应链管理向高、精、坚方向发展,但也要重视信息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中国“软”环境存在短板的现实情况下,不能完全依赖核心企业提供的数据,而要熟悉全产业链的整体情况,特别是要整合链外数据甚至非交易数据进行综合考量。
三是提高流动资产的法律有效性。
目前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第三者对抗条件以及债权质押的债务人对抗条件,并梳理与其他法律及机制的关系。另外,要在供应链中提高库存作为抵押品的有效性,通过制度变更承认库存(进行了一定公示后)的优势地位。总之,库存也需要与应收账款债权一样,确保合理的公示制度及运行管理体制。
四是推进资产证券化机制改革。
资产证券化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尚需作一系列制度改革,具体方案见表3。■
转自微信公众号 “当代金融家(bankers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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