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深圳市富海银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金立集团框架性重组方案建议显示,经过调研,该顾问认为目前对债权人最有利的做法是重组金立,而非清盘。
一则法院裁定金立破产的消息被疯转。
来自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显示,该法院已在12月1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称,涉案债权已经到期至今未能获得清偿,足以证明金立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而作出如上裁定。
该消息被认定为是金立破产的“宣判”,但金立的一名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法院受理了破产清算申请,不是裁定破产清算,现在还是破产重组方向。换句话说,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和受理破产重整,都一样要走破产程序。
而在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深圳市富海银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金立集团框架性重组方案建议显示,经过调研,该顾问认为目前对债权人最有利的做法是重组金立,而非清盘。
“据我们初步分析,重组后金立的价值会比现时清盘的价值高数倍以上。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金立现有股权投资在近几年可能会有大幅度升值空间,例如微众银行的股份;二是金立依靠现有资源(包括品牌、营销网络、技术队伍和自身可用的现金流)完全有可能维持一定规模的运营,虽然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原有规模,但所具备的重组价值不可忽视。”上述顾问表示,债务重组只能建立在自救的基础上,不排除引进白武士,但现阶段引入白武士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管理层近一年的努力已足以证明此判断。
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第一财经记者从12月10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看到原文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但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非被裁定正式破产。
深圳中院表示,“申请人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对被申请人金立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金立公司逾期未能清偿。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作为金立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金立公司破产清算。涉案债权已经到期至今未能获得清偿,足以证明金立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清算并非金立集团债权人所期望的结果。在《金立集团债权人一致行动协议》中首条即提到:金立集团已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而金立集团一旦破产清算,将导致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12月16日,金立部分供应商发出了一份《关于让金立供应商活下去的请愿书》,内容提到,现阶段金立已开始走向破产重整的道路,这让供应商看到了希望。“但是,因为我们供应商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停摆将近半年,如等待金立破产重整完成再清偿货款的话,我们供应商势必早已破产。因此,我们请求政府予以协调,先让金立处置部分资产偿还,让我们供应商活下去,让我们成千上万的工人活下去。”
同时,供应商提出目前金立工业园内存放有一定变现价值的物料、设备,却因为金立陷入停摆而无人打理,如果再不从快处置,物料设备最后都会变成废铜烂铁,希望可以得到帮助,尽快处置金立的部分资产,给上游供应商付货款,给工人发工资。
债务重组只能建立在自救的基础上
根据记者的了解,目前深圳市富海银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海银涛”)已正式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重组顾问协议》。
天眼查资料显示,富海银涛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营业务包含股权投资、企业重组顾问。其中,武捷思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任职深圳市副市长、广东省省长助理等职务,1999年被广东省政府委派至香港,受命操刀当时负责高达35.85亿美元的粤海集团重组而名声大噪,随后又在佳兆业的重组中扮演关键角色。
在记者获得的一份独家材料中,可以看到上述重组顾问已经初步为金立拟定出了“重组方案”,并表示这份方案的基础则是是金立集团全体股东(包含对造成金立集团现状没有任何责任的股东)放弃对公司的全部权益。因此,它实质上是金立债权人的自救方案。
富海银涛认为,尽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金立全体债权人减少损失、提高债权回收率的唯一途径。而目前金立集团已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而金立集团一旦破产清算,将导致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在这份方案中,富海银涛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尽快进入司法程序,对金立集团进行破产重整。二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控制原金立集团能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微众银行股权、南粤银行股权、东莞产业园及土地使用权、金立大厦及土地使用权、零星物业、其他对外股权投资及应收账款), 资产管理公司归全体债权人所有。资产管理公司所控制资产的变现时 间及方式由债权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范 围内优先受偿。三是除责任人之外的原股东及管理团队在会计师或法院指定的管 理人监督下用现有资源(运营公司)恢复一定规模的运营,主要业务 包括手机品牌授权业务以及移动互联网业务。运营公司的股权归债权 人所有。是否分配一定股权给管理层及除责任人外原金立集团股东,由债权人确定。 四是在进入重整程序后或重整成功后,是否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 何时、以何种条件引入,由债权人协商决定。五是为保证重整的顺利进行,普通债权中50万元(含)以下部分 原则上优先清偿。
富海银涛强调,加快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径。“企业有价值的资产均处于抵押状态,不进入破产重组程序,非该资产抵押的债权人 无法提高回收率;除个别银行账户外,账户均处于法院查封状态。这种情况只有进 入破产重组程序之后才能得到改善,金立才有恢复运营的可能;全体债权人才有机会享有资产升值的好处。”
此外,在富海银涛给出的重组框架中提到,重组后的金立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和运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100%由债权人持股,持有原金立集团的优质非核心资产等,包括:微众银行股权、南粤银行股权、前海金立大厦及土地使用权、东莞工业园厂房及土地使用权、零星物业、其他对外股权投资及应收账款;运营公司主要从事手机品牌授权和移动互联网业务,其股权归债权人所有,是否分配一定股权给管理层及除责任人外原金立集团股东,由债权人确定(按照市场惯例给予管理层一定股份是留住公司技术团队、维持运营公司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除责任人外原金立集团股东大部分是手机经销商,给予除责任人外原金立集团股东一定比例股份有利于运营公司的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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