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刚指出,根据常识,猪肉水分超标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屠宰前对生猪注水、屠宰后对猪肉注水、储存不当导致的猪肉水分含量增量。他认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扣押的猪肉水分超标的原因,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陈修专曾经实施过导致猪肉水分超标的行为。
朱刚认为,对猪肉水分含量的初次检验是晖达公司发货六个月后,不能排除该批冻猪肉所有权转移给佳士博公司后,因为储存不当或者故意人为,将该批猪肉变成不合格产品。
“退一万步说,猪肉水分超标最多只是不合格产品,怎么就成了假冒伪劣产品了?”朱刚说。
2016年4月26日,临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修专作为晖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判决书称,只要被告人在加工鲜、冻猪精肉的过程中没有实施使冻猪肉水分含量增加的故意行为,其加工的冻猪肉的水分含量就不会超标,“据上分析,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故意实施了导致水分含量超标的行为”。
“综合全案证据评价,晖达公司生产、销售给佳士博公司的冻精猪肉属于水含量超标的不合格产品,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陈修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万元。
陈修专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2月2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临沭县法院重审此案并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判决。重审判决书称,公诉机关指控陈修专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
临沭县法院认为,陈修专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猪肉产品,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
陈修专再次提出上诉。2017年11月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再次发回重审。
晖达公司公司的冷库,售往山东的冷冻猪肉曾经堆放在此处,如今冷库已被弃用。
羁押993天后检方撤诉,获36万国家赔偿
2017年11月30日,还在为新一轮诉讼做准备的陈修专接到通知:临沭县检察院撤诉了,理由是“证据和新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是什么证据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裁定书中并未注明。
2018年1月19日,陈修专第三次向临沂中院提出上诉,对临沭县检察院撤诉表示反对,同时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二审期间,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又由“证据和新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更正为“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临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驳回陈修专的上诉。
“没有宣布无罪,那我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无罪公民?”陈修专很无奈,随后向临沭县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并要求赔偿企业损失。
2018年12月26日,陈修专拿到了临沭县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显示,陈修专从2014年7月4日被刑拘,至2017年3月22日取保候审释放,实际被羁押993天。
上述决定书称,陈修专被司法机关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自由两年多,而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亦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陈修专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而其公司财产并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受到损害,且在案件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所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是陈修专个人,是陈修专的人身自由被侵犯,其公司并不是受害的主体,故该公司无权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
临沭县法院还认为,司法机关对陈修专羁押993天,侵犯其人身自由致其精神损害,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临沭县法院决定给予陈修专赔偿金28274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把我关了3年多,工厂倒了,这点赔偿我能做什么?”陈修专对临沭县法院的赔偿决定不服,表示将再向上级法院申请赔偿,并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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