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2010年7月、2012年5月、2012年6月的三份《验资报告》截图。由吴细龙向钛媒体App供图)
三份《验资报告》分别向钛媒体App展示了股东三方认缴款入帐时间:吴东华于2010年8月前完成注册资本出资125万元,占股25%;吴细龙于2012年5月前完成注册资本145万元,占股29%;武汉若比特于2012年6月完成出资180万元,占股36%。
资料显示,吴细龙的出资时间确实晚于《合作备忘录》中约定的“2010年12月”。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有了周伟一方的解释:“投资方吴细龙违约在先”,周伟所在的若比特公司——即平衡车专利技术的实际拥有者,并未在出资时按约定将专利技术转让于新公司易步。
截止2012年5月,吴细龙向钛媒体App展示的认缴出资完成情况
刑案疑云
2012年底“单飞”的周伟团队,落地深圳创立乐行天下。周伟和其团队转向一级市场,开启了市场化融资重振旗鼓。但周伟万万没想到,重新开始创业期间,受到了来自吴细龙方面的多方阻挠。自2016年2月乐行被以“商业秘密侵权”立案之后,与易步两家创业企业陷入了长达三年的“缠斗”。
虽然周伟同前公司易步的决裂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因为双方纠纷而产生的刑事案件结果却留下了诸多疑云。
其中唯一一个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是:周伟团队在技术入股易步后,与易步及其他股东并没有签署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不过吴细龙在接受钛媒体采访时补充指出,虽然没有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但在股东发起协议中有相关条款规定了竞业义务。吴细龙向钛媒体提供的《股东发起协议》第四条显示:易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职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不得将易步公司技术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否则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2年5月加入乐行公司的联合创始人陈志发,在接受采访时对钛媒体否认了上述文件的真实性。他指出其股东签字页(“武汉若比特”及“工研院”)均无法人签字,并有日期缺失。
(吴细龙向钛媒体提供的《股东发起及股权转让协议》完整文件,上图为涉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条款。)
尽管有此条款,不过,吴细龙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2016年10月易步在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乐行提起民事诉讼时,并未对乐行及周伟等人提起“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诉讼请求。
东莞检察院在2016年对乐行的刑事诉讼,诉由是“周伟团队恶意删除易步的硬盘数据,破坏其生产经营秩序。”
核心问题在于:硬盘数据的丢失,到底是否为周伟出走易步前所为?
钛媒体查阅双方提供的资料发现:周伟团队出走易步的时间是2012年10月,而吴细龙方面对公司硬盘数据进行恢复时间是2013年11月22日。如陈志发所称,“该证据形成于2013年11月22日,周伟团队离开一年后。”
东莞公安对案件相关证据的侦查、取证前后经历了三年,与吴细龙表述一致,“2013年向公安机关报案,直到2016年才正式立案。”
陈志发对钛媒体指出,“易步并无证据证明,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22日的一年多内,对证据涉及的硬盘进行保全。因此,不能排除易步恶意更换或删除硬盘内容后,陷害被控告人的可能性。”
对此质疑,吴细龙对钛媒体回应称,之所以未在2013年11月前做鉴定,是因为当时从未想到“起诉周伟”;但直到2013年8月,“周伟方面向东莞税务局举报我们逃税问题,我在愤怒之下才想去报案。当时,才拿这个硬盘去做技术鉴定,才发现,硬盘中的资料根本不是当时(含有技术代码)的硬盘。”
吴细龙在之后的刑案控诉中称,“是周伟等人拆走了(易步)的硬盘。”
他同时也指出,易步在此期间用于生产的技术代码,是从“其他离职人员的电脑中恢复出来的”。“代码从多台电脑中恢复出来”的事实,也为下文中乐行方辩护律师徐昕质疑易步“提交电子证据来源不明”埋下了伏笔。
自2016年东莞检察院对周伟及其公司刑事立案后,2017至2018年期间,吴细龙与周伟双方曾进行了多次交涉,双方陷入无休止的“缠斗”。
考虑到维持公司正常经营,“请吴细龙撤案”成为乐行方面主要诉求,而吴细龙与乐行及其中间人的谈判也聚焦在“撤案条件”。
“吴细龙交涉的主要目的是勒索,需要5000万元加上乐行10%的股权才能撤案。”陈志发向钛媒体透露。吴细龙在谈判中对乐行方面进行“敲诈”,谈判金额涉及数千万元。
但吴细龙向钛媒体回顾,双方先后主要有三次谈判交涉,甚至第三次谈判提出“乐行公司将易步公司收购”的要约,均未果。原因是,他本人并非希望通过刑事案件“迫使周伟和乐行给钱”,而是希望通过刑案,迫使周伟及其团队“认错并承担责任”,但他承认“赔偿6000万,是我在2016年刑事立案中附带的民事赔偿诉求。”
乐行陈志发则向钛媒体展示的一份较为关键的面谈录音显示,2018年11月26日,也就是两位联合创始人被羁押后,陈志发代表周伟提出与吴细龙进行谈判。通话录音显示,陈志发提出了乐行拿“5000万再加10%的股权”请吴细龙撤案的条件,吴细龙表示并不同意撤销刑案。
至此,本案的疑云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乐行对易步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案件疑点一:“商业秘密侵权”是否成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乐行辩护律师曾发起多次异议,包括管辖权异议、伪造证据等,终被二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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