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此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在此当口,西瓜视频总裁任利锋提及,用户在朋友圈和微信里分享西瓜视频的行为被无理由封禁,这是“没有道理的”。“作为一个产品人,我呼吁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相信2021年,这个问题也会得到极大的改善。这不仅有利于西瓜视频的发展,对整个中视频行业也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里其实涉及到平台关系问题,事关互联网生态健康。
任利锋把微信的行为定性为“利用社交垄断优势阻断用户分享内容的正当需求”,认为这“对用户和行业健康发展都不利”。2018年6月,字节跳动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腾讯诉至法院的触发点就是认为对方利用技术手段屏蔽和拦截用户访问头条网,有观点认为,这与现在用户在朋友圈和微信里分享西瓜视频的行为被封禁没有什么区别。
如果循此逻辑,是不是西瓜视频现在指责微信封禁其内容也仍然了无新意呢?不是的。注意西瓜视频的说法是微信“利用社交垄断优势阻断用户分享内容的正当需求”,关键在于“利用社交垄断优势”。虽然本质上垄断就是不正当竞争(自然垄断除外),但与泛泛的不正当竞争不同,目前在政策和执法层面垄断已被重点关注。这不仅对置身局中的平台企业来说是一个维权契机,对事关公共利益的平台生态来说也是一个重构契机。也就是说,现在该是明辨是非的时候了。
大家看到,对于“二选一”问题即将有明确的说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南》)提出,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
如果说,这是限制甚至禁止平台间以排他手段争夺客户,并不涉及平台合作问题,那么西瓜视频在微信被封禁,就涉及平台合作问题了。从平台讲,商业竞争对手之间不太可能彼此提供便利,但从用户来讲,平台间的壁垒肯定带来极大不便,影响总体社会效率。对此,法律又怎么讲呢?
《指南》第三章专门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问题,并且明确禁止这一行为。对于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指南》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坦白地说,如何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个专业问题,最终要靠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定调,舆论尤其是非专业意见无法参与裁判,但并不意味着不能有自己的立场。
就微信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又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来说,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即在社交领域,微信具备领先优势。问题是,互联网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只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的情况,一旦先行者跑马占地完成,后来者就难以涉足其中。如此一来,原本只是一家企业的产品事实上就成了某种基础设施,而不能禁止特定群体使用。平台割据之后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尽管打压了对手,但更伤害了生态,这种负外部性是要警惕的。这样讲可能有点儿理性化,但人总是要有理想的,并且期待实现的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