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刘强东没事了!美国检方决定不起诉刘强东,但依旧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刚刚,美国检方宣布,不起诉刘强东!
经过长达3个多月的案件审核和博弈,这个案子终于尘埃落定了。
在详细的调查之后,明尼苏达检方的发言人Mike Freeman周五宣布,不对刘强东性侵一案提起诉讼。?
发言人Mike Freeman表示, “这起案件与其他性侵犯案件类似。我们查看了监控录像,短信息,警方随身携带的随身摄像头和证人陈述,很明显我们无法履进行起诉,因此我们无法提出指控。”
因为我们不想让受害女性收到再次受害,所以不会详细说明更多信息。
检方表示,不提起诉讼和刘强东的财富和外国商人身份,没有任何关系。
检方也没有考虑有关刘强东或受害者的任何谣言。
刘强东性侵案从9月1日被媒体曝光之后,就牵动无数网民的心。不管是吃瓜群众,还是利益相关方,都对案情的一点一丝进展十分关心。
今天美国检方决定不起诉,宣告了案情的最重要的阶段已经完成。
为了让读者更清晰地了解本案的前前后后,我们做了这篇特别报道,并做了一份提纲,让您能清晰了解本文。
关于刘强东案,争取做到读完这一篇就够了。
美国检方于今日宣布,决定不起诉刘强东,意味着刘强东不会面临刑事诉讼。长达三个月的刘强东性侵案尘埃落定。
为何长达三个月的调查之后,美国检方决定不刑事起诉刘强东呢?
首先,需要明确,强奸属于刑事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检方有权自主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或者在起诉后撤诉,独立于受害人的意愿。
令人遗憾的现实是,刘强东案中检方决定不起诉,或者撤诉,受害者基本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令检方改变决定。
美国的检察官享有高度的自主裁量权,并且受到“豁免权”(qualified immunity)的保护,如果受害者不满检察官的决定起诉检方,那么检察官可以主张行使豁免权,向法院申请驳回起诉。
即使,有充足证据表明犯罪事实确凿,甚至有证据表明检方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瑕疵,也不能改变。在这一点上,中美法律存在差异。
我们来梳理一下诉讼过程:
日报之前报道过江玥案,亚利桑那州检方在与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未经过受害者家属同意,决定撤销一级谋杀指控,仅保留了较轻的罪名,这一过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中国法律,检察院拒绝起诉,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自诉”,越过检察院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但是,美国各州基本没有类似的程序,明尼苏达州也是如此。
那么,检方在考虑是否起诉时,有哪些判断依据呢?——
证据强度
证据强度直接决定胜诉概率。
证据强度,又取决于检方能从警方所提交的证据中获得多少有利信息,能掌握多少有利证人,能否回应辩护一方提出的“合理怀疑”。
公诉案件的胜诉率 = 检察官的“业绩指标”
而且在刑事案件中败诉,也会带来诸多舆论压力,检方自然不愿意打一场证据薄弱,注定会失败的战斗。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强奸案。我们上次提到了强奸定义,看似都满足构成犯罪的要件:
发生了性行为
受害者没有同意
存在胁迫或者暴力
但实践中,辩方依然大有机会提出合理怀疑。本案中,根据日报掌握的消息:
受害者的邻居称见到两人手牵着手,彼此依偎走进公寓;
受害者在第一次报警之后,与警察对话的内容足以让警方认为没有进行逮捕的必要,直到第二天再次报警后才实施逮捕等等。
部分陪审员可能认为并不存在非自愿的性行为,有可能导致陪审团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而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定罪需要陪审团的一致同意,哪怕一两名陪审员坚持认为存在合理怀疑,检方也会败诉。因此,也难怪检方会在面对潜在不利证据的情况下,对于起诉采取保守的态度。
受害者可以发起民事诉讼,基于事发时当事人行为,状告刘强东对其构成“非法限制自由”(false imprisonment),“故意导致精神损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等民事侵权行为,从而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这也是检方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受害者唯一可以选择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