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诉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以下简称“荣诚文华超市”)商标侵权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承德露露于2018年2月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此次商标侵权诉讼,距离现在已近一年时间,这是继2015年、2017年两次起诉后,承德露露向汕头露露发起的第三次诉讼。
索赔9000万元
庭审从上午9:30开始,仅双方核查证据原件就持续了近一个小时。
承德露露方提出,公司调查发现,汕头露露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杏仁露产品上,使用与承德露露获准注册的第7518767号“露露”文字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完全相同的图文标识,并公开进行销售;荣诚文华超市对其所销售的产品,未作严格审查,擅自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同样构成侵权,应当与汕头露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承德露露要求汕头露露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8990.08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4.83万元,共计9054.91万元;荣诚文华超市应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9000万元的高额索赔,令这起案件备受关注。
关于经济损失的计算,承德露露方代理律师称,2012年至2016年的数据以汕头露露公开审计报告中的净利润为准;2017年至2018年2月份为估算数据,大概1500万元至1600万元。
汕头露露方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公司销售露露相关产品的收入不属于侵权获利。
而承德露露则强调,公司早已和汕头露露解除委托加工关系,因此汕头露露自行销售是侵权行为。
承德露露还发现,除北京外,上述侵权产品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各大连锁超市均有销售,侵权范围遍布全国各地。承德露露表示已对大部分省份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购买。
对于承德露露公证购买的商品是否由汕头露露生产,汕头露露答复审判长称,“不能确认”。
庭审现场针尖对麦芒
庭审中,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就双方是否存在商标许可关系、备忘录与本案的相关性、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范围等关键事项进行陈述。
汕头露露主张,其与承德露露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标许可关系,不构成侵权。汕头露露使用“露露”相关商标的权利,在公司成立之初即由露露集团授予,基于《补充备忘录》第四条,如对相关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作出修改,受让方应允许汕头露露使用变更后的注册商标。
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则反驳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不应当成为汕头露露方取得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依据,与本案所涉权利商标没有关联关系。”
对于《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承德露露始终坚持,“两份文件均系伪造形成,有证据证明,两份备忘录中的约定既非原露露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也非承德露露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德露露提出,备忘录中缺乏必要的商标许可范围、期限、类别、对价等具体内容条款,无论是否伪造,都不属于商标许可协议;即便按文字内容看,附件中涉及的九个商标,并不包括涉案商标;再者,涉案商标是2009年申请注册,远远晚于《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签署时间。
资料显示,《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记载的签署日期分别为2001年12月27日、2002年3月28日。
承德露露方进一步强调,无论根据当时抑或是现在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不能任意作出修改,在后申请注册的任何商标均属于新的、专用权完整的注册商标,不存在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进行修改,更不存在所谓的变更后的注册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承德露露代理律师提到,有证据证明“汕头露露曾试图更换侵权商标”。
承德露露认为本次涉案商标包括文字加图案部分,而汕头露露对此发表观点称,汕头露露使用的是文字商标,图案部分为包装的外观设计,不包含在商标之中。
“本案涉及的仅为铁罐包装,利乐包装不应属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汕头露露指出,承德露露在全国三十多个省份购买了所谓的被控侵权产品,不仅包括铁罐包装,也包括利乐包装,根据双方间《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约定,利乐包装为汕头露露独家生产,并在全国范围销售,汕头露露对商标拥有合法的使用许可。
承德露露对此持不同观点,其认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为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法律上并不区分产品包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汕头露露将涉案商标使用于杏仁露产品上的行为,无论是铁罐还是利乐包装,均构成侵权。
承德露露随后解释道,在取证的公证书当中,所有的包装(铁罐包装及利乐包装)产品上都有汕头露露作为生产商的明确标注,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汕头露露产品虽有铁罐包装与利乐包装的区别,但产品本身均为杏仁露饮料,是同一种产品,并且消费者在购买时也不会刻意区分。
汕头露露申请中止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汕头露露方曾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提出本案应中止审理。
汕头露露指出,本案并非一起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发生此纠纷是有历史原因的。汕头露露在法庭上讲述了其与承德露露的历史渊源,表示本案原被告曾为关联企业。同时强调,汕头露露一直被许可使用“露露”商标生产经营露露牌杏仁露,是从1996年一直延续至今的客观事实。
汕头露露代理律师称,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原露露集团转让股权,导致承德露露股东、管理层发生变更,汕头露露直指承德露露“新官不理旧账”。
公开资料显示,1997年,原露露集团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单独拿出优质资产改制成立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原露露集团为承德露露第一大股东。2006?年,承德露露完成全部国家股的定向回购注销手续,露露集团不再持有承德露露股权,万向三农成为承德露露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承德露露42.55%的股份。
汕头露露认为承德露露清楚双方的历史渊源以及双方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历史事实。其提出,在许可关系存在,相关争议又未解决的情况下,承德露露提起本案诉讼、向工商机关投诉等行为,“已干扰汕头露露正常生产经营,是不正当竞争活动,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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