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凌晨,人在外地、家在四川长宁县的刘某,在家中受灾后着急回家自救,但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坐飞机,困境之中向长宁县法院执行局求助。而该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为其开了“绿色通道”,暂时解除对刘某的限制高消费令,刘某得以乘飞机回到长宁的家中。
作为老赖,身背“限高令”的刘某家中遭了灾,房屋塌陷,父母妻儿无人照顾,其投资的果园受灾需要打理,刘某急需回家救灾。法院应刘某的申请,暂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让刘某能够乘坐飞机在震后快速赶回家中,是对灾区民众权益的关怀和重视,是对救灾工作的支持,尽显司法温情,尽显人性化,尽显大局观。从情理上来说,这样的做法是行得通的,也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但在法理上,为老赖开通救灾绿色通道行得通吗?
其实,为老赖开通救灾绿色通道并非法外开恩,而是依法办事。最高法在设计“限制高消费令”相关制度的同时,也配置了一把打开“限制高消费令”的“钥匙”,并规定了开锁的条件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刘某需要乘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回家救灾,属于“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范畴,刘某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而刘某债务纠纷中的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时解除刘某的“限高令”,如此,法院暂时解除刘某的“限高令”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法院只是本着支持刘某救灾的原则,报经上级法院同意,压缩了解除“限高令”的审批时间,提高了审批效率,而程序的提速不仅不影响实质解除行为的适法性,反而增加了解除行为的含金量,让解除行为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长宁法院为老赖开通救灾绿色通道也不是专为刘某一个人“特事特办”,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对被执行人为灾民的,先予满足群众基本生活、灾后重建等需求;注重案件执行和解力度,采用暂时取消限制高消费令等形式,慎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同时,绿色通道也对申请执行人敞开,申请执行人为灾民的,做到优先执行;对涉及灾区的案件,开展涉灾群众执行案款第一时间支付,简化受理手续,努力做到应助尽助。法院围绕执行案件多向开通救灾绿色通道,确保了救助措施的公平公正,守住了法治正义。
给老赖开通救灾绿色通道也是一种诚信督促,契合征信建设的精神和初衷。针对一些态度较顽固的老赖,一味采取高压措施,一味用强,或许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而如果换个思路,动之以情,以柔性手段感化,就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显然,给老赖开通救灾绿色通道就是一种柔性的诚信督促方法,刘某已承诺一定在一个月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说明法院解除“限高令”的做法已经初步生效。
征信建设的目的就是督促约束相关当事人履行义务,维护相对方合法权益,修复受损的社会诚信关系。如果法院在规则范围内给老赖稍微松松绑就能促进案件执行,何乐而不为呢?长宁法院给老赖开通救灾绿色通道的做法,是对征信机制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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