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板”和“东北大块”是一家两个产品?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为此,拥有“东北大板”的大庆红宝石公司把南昌市宏远公司告到法院。北京青年报记者11月4日了解到,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宏远公司侵权,应赔偿红宝石公司4万元。
原告
发现近似商标认为侵权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红宝石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具有20余年历史的冰棍冰淇淋专业生产厂家,自2013年5月开始,将“红宝石”牌“东北大板”冰棍、冰淇淋投放市场,该产品以良好的口碑赢得了赞誉,“东北大板”已经在全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东北大板”是红宝石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冰淇淋、冰棍等。
去年9月起,红宝石公司发现宏远公司生产的“东北大块”雪糕在北京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东北大块”名称与红宝石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该行为侵害了红宝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被告
自家商标注册在前
被告宏远公司辩称,不同意红宝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宏远公司在2012年即开始生产、销售“东北大块”雪糕,投入大量精力、财力进行市场宣传,宏远公司印刷、定制的包装盒的时间早于原告印刷、生产的时间,早于原告商标注册的时间,构成在先使用。“东北大板”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东北”指东北地区,另外也指代方位,缺乏显著性,不应被注册为商标。宏远公司的“东北大块”厂家多达20余家,分布各个地区,由此“东北大板”不具有显著性、代表性,即便红宝石公司的产品在北方销售较好,无法证明在南昌的市场认可度,其在南昌的市场占有率极低。涉案产品不可能出现在北京的市场。红宝石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宏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红宝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法院
“东北大板”不属于通用名称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宏远公司使用“东北大块”是否构成对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涉案“东北大板”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等问题。
法官指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东北大块”与“东北大板”相比较,二者均为四个字,且其中三个字完全相同,“块”和“板”都有指称商品形状为“方形”之意,因此“东北大块”与“东北大板”整体近似。
法院认为,本案中,宏远公司辩称“东北大板”系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是能够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一般记载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中的全国或者全行业通用的术语或概念,或者是相关公众经过长期使用而在全国或者全行业对某种商品约定俗成的统一称谓。本案中,宏远公司未举证证明“东北大板”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被工具书、词典等所收录,亦未举证证明“东北大板”已经构成约定俗成的称谓,故法院对宏远公司关于“东北大板”构成通用名称的辩称不予采信。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仍处于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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