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弘业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来自持有交易性股票形成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报告期内,弘业期货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178.33万元、-254.81万元、52.83万元、-58.43万元、-2926.98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61%、-0.81%、0.16%、-0.11%、-4.75%。
弘业期货称,2018年度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较与2017年同比减少2868.55万元,2017年度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比2016年度减少111.26万元,均受金融市场行情波动影响,交易性股票、基金出现浮亏。
招股书数据与中期协公布数据不一致
据证券日报报道,弘业期货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与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的期货公司财务数据不一致。
弘业期货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2015年和2014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0.69亿元、0.62亿元、0.50亿元,但中期协公布的财务数据则显示,公司2016年、2015年和2014年净利润分别为0.78亿元、0.54亿元、0.43亿元。
弘业期货所公布的财务数据,除了2016年度中中期协公布的略高于招股说明书中近1000万元外,2015年和2014年都是招股说明书中数据高于中期协公布的数据。
弘业期货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致电时表示,两则数据的不一致,可能与公布的业务结构不一致有关。这位弘业期货人士表示,“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了子公司的净利润,中期协所公布的财务数据可能没有在内。”
对于这一说法,记者通过对弘业期货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了解后,并未能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找到,子公司所能体现出的经营情况。
不过,公开资料显示,弘业期货下设两家全资子公司,其中,风险管理子公司-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期现业务、场外期权以及期权做市商业务;境外子公司-弘苏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具有证券和期货两块牌照,覆盖外汇期货、商品期货等全球主流交易品种并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
涉多起诉讼 原职工涉嫌伪造公章引发8起诉讼
今年5月22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弘业期货存在12起重大诉讼,其中8起与2016年7月原职工马华林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有关,4起为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其他诉讼。
发审委在对弘业期货作出的反馈意见中指出:根据申报材料,2016年7月中旬,发行人发生原天津营业部负责人马华林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用以签订合同引起的客户纠纷事件。目前涉诉投资者6名,诉讼标的合计约4323.07万元。发审委要求弘业期货说明其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据招股书,2016年7月,弘业期货发生一名原职工马华林(原天津营业部负责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用以签订合同以及在未获授权情况下以天津营业部名义违规对外担保引起的客户纠纷事件。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2016年7月和2017年7月分别对马华林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和涉嫌诈骗犯罪刑事立案。
据招股书,截至2019年3月29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弘业期货因马华林事件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8宗,其中1-4项案件已经了结,5-6项已终审判决处于执行阶段,7-8项尚未审结。上述案件中尚未了结的(5-8项)争议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83.17万元。
1、天津汇融诉讼(原告:天津汇融,被告:弘业期货,诉讼金额:1073.572万元,已审结):2018年3月,秦淮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6月,南京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2018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民申5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天津汇融的再审申请。
2、天津国瑞诉讼(共计3起诉讼,原告:天津国瑞,被告:弘业期货,诉讼金额合计:2604万元,已审结):2018年3月,秦淮区法院裁定驳回3项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6月,南京市中院分别裁定驳回天津国瑞3项上诉,维持原裁定。该三项裁定为终审裁定。
3、都业飞诉讼(原告:都业飞,被告:弘业期货,诉讼金额:47.50万元,已审结):2018年3月,秦淮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6月,南京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4、王树义诉讼(原告:王树义,被告:弘业期货,诉讼金额:128万元,已审结):2018年3月,秦淮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6月,南京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刘潇诉讼(原告:刘潇,被告:马华林、杜巍及弘业期货,诉讼金额: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2017年7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静海区法院)判决马华林、杜巍返还刘潇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弘业期货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7年10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天津一中院)判决驳回弘业期货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6、张世军诉讼(原告:张世军,被告:马华林、杜巍及弘业期货,诉讼金额:本金170万,执行中):2017年7月,静海区法院判决马华林、杜巍返还张世军借款本金141.84万元,弘业期货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7年10月,天津一中院判决驳回弘业期货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7、王斌诉讼(原告:王斌,被告:马华林、杜巍、弘业期货及天津赶大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讼金额:本金371.20万元及相应利息141.056万元,合计512.256万元,尚未了结):2019年1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批准王斌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冻结公司520万元银行存款。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案处于一审过程中。
8、王斌诉讼(原告:王斌,被告:马华林、杜巍、弘业期货及天津赶大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讼金额:本金112万元及相应利息38万元,合计150万元,尚未了结):2019年1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批准王斌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冻结公司150万元银行存款。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案处于一审过程中。
弘业期货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其他诉讼包括如下4起:
2017年9月,原告焦小铭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弘业期货北京营业部(1)返还“理财存款”835.2495万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
2017年9月,原告邢圣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弘业期货北京营业部(1)返还“理财存款”150万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
2018年1月,原告孙长惠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合计29.663万元,其中请求被告(1)提供合法的《期货经纪合同》并承担因未提供法律文书而造成原告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2)赔偿因其违规侵权交易造成的损失共计27.663万元,(3)撤回将原告录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名单的相关不实信息,停止对原告名誉和其他合法权利的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4)对违法划转、挪用原告保证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弘业期货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对孙长惠提起反诉,诉讼请求为(1)反诉被告支付因期货账户穿仓所导致的损失12.865万元及自该损失产生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及双方之间的《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并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案件在一审审理中。
2019年1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韩清波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称韩清波服务中心)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期货居间协议》格式合同中新增的第五大条第2小条条款无效,(2)弘业期货支付原告2018年度最低应得手续费返还6584.84元,(3)弘业期货继续遵守2009年以来历次格式《期货居间协议》,(4)弘业期货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案件在一审审理中。
“萝卜章”事件疑云
据华夏时报报道,2015年11月9日,田强以旗下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国瑞投资”)的名义,与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马华林签订合同,将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委托弘业期货管理,约定月收益率为2%,若收益低于2%,则由弘业期货负责补偿。田强并将此前投入的1820万元转入该合同项下,弘业期货方面对此出具了盖有弘业期货公章的确认函。
2016年4月,田强再次以国瑞投资的名义与弘业期货签订了两份资管合同,共计转入280万元。至此,国瑞投资与弘业期货签订的存续合同共有3份,共计投入2100万元本金。
2016年5月开始,弘业期货方面再未能如期付息。田强随即找到马华林,对方以税务问题、公司迁址等理由多次进行推脱,迟迟未能兑付。
不得已之下,田强找到了弘业期货总公司,却被告知其与马华林签订的合同中,公章系伪造,弘业期货并无相关理财产品。
对于弘业期货给出的“个人伪造公章”的说法田强并不认同。在多次要求兑付无果后,田强将弘业期货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国瑞投资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材料中的公章与弘业期货公司的公章不一致。秦淮区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马华林以同样的方式,与天津汇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王树义、都业飞等签订资管合同,共收取资金合计3240万元。弘业期货公司已以马华林伪造公章向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报案,秦淮分局于2016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2018年3月8日,秦淮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了国瑞投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田强随即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15日,上诉再遭中院驳回。
法院文件显示,弘业期货公司方面称,案涉的3份资管合同均不成立,合同上的印章均系伪造,且马华林虽然是天津营业部负责人,但是其职务也仅限于天津营业部,并非弘业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且所有资金都进入了马华林的个人账户,因此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弘业期货承担。国瑞投资作为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及咨询公司,且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完全知晓真实、合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法律文本,亦有能力应对马华林超越权限签署案涉合同的行为作出辨别。
而田强方面认为,“该枚公章被多次在公司营业部内使用,且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财务部门出具了收据,证明已经收到了国瑞投资的理财款。根据财务部门的规章可以得知即使是营业部负责人也无法接触财务专用章,所以收取理财款的行为已为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所认可,分公司的收款行为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后果。”
田强还向记者指出,弘业期货只针对公司公章进行了司法鉴定,称公章系伪造,但自始至终未否认相关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
此外,田强表示,即使弘业期货确实不知马华林以弘业期货的名义对外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但是签订过程中其已经尽到了高度的注意义务,弘业期货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在2013年10月首次与弘业期货签订合同时,其为保险起见,还要求营业部邀请了律师见证。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认为,在该案中,投资者在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内与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这种行为应当认为是职务行为。即使盖了假公章,仍然应当视为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应当由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他还认为,该公章是否为假仍然存疑,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只能说明该公章在相关部门未进行备案登记,在实践当中,为了盖章的方便,一些单位有不止一套公章的例子并不少。
2018年连收证监局两张罚单 资管业务三项违规
据证券时报报道,10月25日,江苏证监局发布的监管措施决定中显示,弘业期货在客户保证金出现穿仓时,未得到客户明确同意,公司员工主动为客户垫资,以手工入金方式向该客户期货账户存入保证金。后来为了归还员工代垫款,弘业期货又以手工出金方式从该客户期货账户取出保证金。上述一系列行为违反多项管理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弘业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外,10月22日弘业期货资管业务一系列问题还被江苏证监局采取改正的监管措施。